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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77-買賣契約

(一)「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153 第 345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或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所以單純就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為必要,也就是甲要如何交付東西給丙是另一回事)



(二)「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三)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767 請求所有物返還。
若題目丙為不知情(善意),縱然甲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但丙仍受法律之保護,所以丙得依民法
第801第948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因選項並沒有提到(三)乙、丙之關係~僅(一)(二)甲、丙「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的效力」~


所以應該只需依(一)(二)個別要件做探討。

法學大意-076-大赦

特赦-->總統自己決定
大赦-->總統提出.立法院決定

法學大意-075-追訴權


追訴權:

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 (行刑權40)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 (行刑權30)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10 (行刑權15)

一年未滿、拘役、罰金→   5 (行刑權7,多了專科沒收)


追訴權第 80 行刑權第 84


法學大意-074-提存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法學大意-073-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是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未來履行義務為目的。僅有一種罰款: 怠金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即行政執行罰。



行政秩序罰」是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有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包含警告性處分)


例如: 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72-法院管轄權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




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
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



普通:以原就被
特別:區域OR性質決定

專屬:法律明文
合意:自行決定

法學大意-071-修正與廢止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學大意-070-無過失責任主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法學大意-069-旅遊

514-4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514-9)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須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514-5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514-10)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法學大意-068-狹義比例性

依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適合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目的正當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手段必要

3 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衡量性原則

法學大意-067-行政罰消滅

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OTHER: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法學大意-066-受胎期間


第1062條(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法學大意-065-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第 8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0 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 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2 條 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 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 13 條 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

法學大意-064-應繼分


1=兒女



Q.夫妻AB無子女,A父母已亡,有三位兄弟姊妹。如A死亡,B所得繼承之應繼分應為遺產之多少? 

A.二分之一


q甲並無子女,死亡後,其遺產由甲的配偶 A 及甲的父母 B、C 繼承,試問 A、B、C 之應繼分各為若干? 

aA 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B、C 各為四分之一 

法學大意-063-農育權

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法學大意-062-羈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共犯或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法學大意-061-憲法法庭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有言詞辯論四三,三二(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無言詞辯論四三,二一

法律牴觸憲法
2/3出席,2/3同意

命令牴觸憲法
2/3出席,1/2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出席,1/2同意

法學大意-060-延長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4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命令自己搞~法律要交給立法院審議~)

法學大意-059-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本條揭示明確性原則為行政行為之指導原則,例如:行政程序法96條第1項第2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167(關於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法學大意-058-公務員不服

針對懲處中的免職處分,受處分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其他懲處,則依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