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9-旅遊
514-4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514-9)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須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514-5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514-10)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