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8-狹義比例性
依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1
)
適合性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
目的正當
)
(
2
)
必要性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
手段必要
)
(
3
)
狹義比例性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
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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