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7-行政罰消滅

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OTHER: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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