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6-受胎期間


第1062條(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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