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77-買賣契約

(一)「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153 第 345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或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所以單純就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為必要,也就是甲要如何交付東西給丙是另一回事)



(二)「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三)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767 請求所有物返還。
若題目丙為不知情(善意),縱然甲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但丙仍受法律之保護,所以丙得依民法
第801第948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因選項並沒有提到(三)乙、丙之關係~僅(一)(二)甲、丙「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的效力」~


所以應該只需依(一)(二)個別要件做探討。

法學大意-076-大赦

特赦-->總統自己決定
大赦-->總統提出.立法院決定

法學大意-075-追訴權


追訴權:

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 (行刑權40)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 (行刑權30)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10 (行刑權15)

一年未滿、拘役、罰金→   5 (行刑權7,多了專科沒收)


追訴權第 80 行刑權第 84


法學大意-074-提存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法學大意-073-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是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未來履行義務為目的。僅有一種罰款: 怠金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即行政執行罰。



行政秩序罰」是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有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包含警告性處分)


例如: 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72-法院管轄權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




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
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



普通:以原就被
特別:區域OR性質決定

專屬:法律明文
合意:自行決定

法學大意-071-修正與廢止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