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條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三)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所有物返還。
若題目丙為不知情(善意),縱然甲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但丙仍受法律之保護,所以丙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因選項並沒有提到(三)乙、丙之關係~僅(一)(二)甲、丙「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的效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