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77-買賣契約

(一)「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153 第 345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或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所以單純就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為必要,也就是甲要如何交付東西給丙是另一回事)



(二)「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三)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767 請求所有物返還。
若題目丙為不知情(善意),縱然甲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但丙仍受法律之保護,所以丙得依民法
第801第948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因選項並沒有提到(三)乙、丙之關係~僅(一)(二)甲、丙「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的效力」~


所以應該只需依(一)(二)個別要件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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