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74-提存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