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73-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是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未來履行義務為目的。僅有一種罰款: 怠金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即行政執行罰。



行政秩序罰」是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有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包含警告性處分)


例如: 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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