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72-法院管轄權
特別審判籍
係指以法院
管轄區域
與訴訟事件之內容
性質
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
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
以原就被原則
,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
專屬管轄
,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
合意管轄者
,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
普通:以原就被
特別:區域OR性質決定
專屬:法律明文
合意:自行決定
1 則留言:
YAHOO查喵叡
2020年4月2日 清晨5:27
感謝辦ˇ主紛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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