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2-羈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共犯或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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