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62-羈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
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
湮滅
、
偽造
、
變造證據
或勾
串
共犯或
證
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
最輕本刑
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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