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本條揭示明確性原則為行政行為之指導原則,例如:行政程序法96條第1項第2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167條(關於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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