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017-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乃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

單獨行為:單方為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又分為相對人:如債務免除(債權拋棄)、承認、終止、解除、撤銷等行為;無相對人:如捐助(如捐助一千萬元成立某財團法人之基金會,且設立為捐助後即負有移轉財產所有權之義務,係債權行為)、物權拋棄、遺囑、遺贈等行為。

②契約行為:雙方為意思表示對立地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結婚、收養等身分契約或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和解等債權契約或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物權契約或債權讓與等準物權契約。

共同行為多方為共同方向之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公司等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決議變更章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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