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意義: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為事實上陳述,以利於訴訟進行之順暢,其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時,視為其所自為。 當事人因智能不足或無法為事實上之陳述者,得選任輔佐人到庭代為陳述。 以載明聲請輔佐人事由之聲請書狀由向法院聲請。
第 41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
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
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
為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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