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016-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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