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016-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