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043-連帶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
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
不負賠償責任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
受僱人
,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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