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043-連帶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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