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042-行政法院3級2審制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修法後
行政法院改3級2審制
地方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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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程序
高等行政法院-------
通常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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