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法學大意-042-行政法院3級2審制



普通法院-->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修法後
行政法院改3級2審制
地方法院行政庭----掌理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程序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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