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法學大意-025-不當得利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侵權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65.甲出售A 書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甲該如何?
分析如下
1.A書為動產,依照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一經交付,始生效力. (此時所有權以從甲轉給乙)
2.甲已經不是所有權人,所以不能主張物上請求權,只能對乙主張不當得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