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023-健保醫院

具有公權力的機關,將其公權力的一部分藉由行政契約的方式,交由非該管公權力機關以外的機關或個人實施業務,透過契約來明定公法上的 權利義務,故行政契約的本質、型態上與私法契約相同,例如:高速公路局工程上採購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療院所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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