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022-無效



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分為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三者之間差異說明如下:

一.無效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當然、自始、確定的不發生效力。如民法第71條。

二.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於成立時雖已發生效力,然卻因某些瑕疵而產生一個撤銷權,
  若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該法律行為效力會溯及歸於消滅。如民法第92條。

三.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處於一浮動狀態,須經第三人事前同意(允許,如民法第77條)
  或事後同意(承認,如民法第79條)始發生確定之法律效力。即法律行為以第三人同意為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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