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03-僱用人之責任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
選任
受僱人
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
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
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
僱用人
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
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
受僱人
,
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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