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03-僱用人之責任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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