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4條 ( 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二、關於上述第一個問題,加工增加的價值 ( 6萬 - 5萬 = 1萬 ) 並「沒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5 萬),所以該物之「所有權」還是屬於該「材料所有人」喔 !
三、但關於第二個問題的情形則是正好相反 ,即加工增加的價值 ( 本來只是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因甲之加工,搖身一變,該剪紙作品變得價值不凡 ) 「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 乙寫生練習之畫紙 ),所以才會變成屬於「加工人」擁有該物之「所有權」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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