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04-不得為著作權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
通用之
符號、名詞、公式、
數表
、
表格
、
簿冊
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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