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054-公營造物


公營造物
「公營造物」指的是如公立圖書館、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等的公物。這類公物不能夠單獨使用(沒有書籍的圖書館是不能使用的),必須要有人運作才能夠發揮其功能,如校舍必須要有教師與教材才能夠變成可以使用的學校。

公物
所謂公物是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而言。」(同前吳庚書192頁)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公物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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