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052-婚後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
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
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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