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048-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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