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047-自律規則



(一)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之。(地方制度
法第25 條參照)

(二)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 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
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之。(地方制度法第25
條參照)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
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
條第一項參照)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
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二項參照)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
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
機關備查:
1、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
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地方制度法第27 條第三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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