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045-免經訴願程序
依照目前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如果提起「
撤銷訴訟
」或「
課予義務訴訟
」,原則上必
須先經過
訴願程序
,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
訴願前置主義
」。
但如果法律有規定
免經訴願程序
,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對於
經聽證程序
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
確認訴訟
」或「
一般給付訴訟
」,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不需經過訴願
(1)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2)確認訴訟
(3)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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