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法學大意-03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保爭議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健保爭議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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