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法學大意-032-解除.終止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
依第一項規定
變更旅程
時,
旅客不同意者
,
得終止契約
。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終止權
:使已生效法律行為
因發生一定之法定或約定事由
而使其
向
將來失其效力
解除權
:因法律行為生效後有瑕疵,而使其
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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