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法學大意-032-解除.終止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終止權:使已生效法律行為因發生一定之法定或約定事由而使其將來失其效力
解除權:因法律行為生效後有瑕疵,而使其溯及失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