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14-法院審判合議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