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11-提存
提存
:
提存指債務人對債權人之給付物,提存至提存所,以
消滅其債權
。提存所為清償地的法院,債務人為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但債權人不明或債權人受領遲延,未免影響給付之執行,遂將給付物提存於法院,以完成給付之義務,而使債權消滅。給付物提存後,其毀損或滅失由債權人負責,債務人
無需給付利息,亦不負孳息未收取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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