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法學大意-010-法律提案權

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黨團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八十七條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
  根據釋字第三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 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七條、第十條)。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又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基此,除了相關獨立政府部門可將其所執掌政策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外,在政黨政治運作下,朝野各黨亦可將其政黨決議之決策,透過行政部門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黨團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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