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行政學-009-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源自於德國,係與一般權力關係相對的概念。在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被吸收進入行政體系,因而不適用一般法律關係對於基本權利、法律保留原則等規定,形成法治空洞化的情形。

特別權力關係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公法上的勤務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而公務員一般被認為屬於公法上的勤務關係,因而在法律適用上受到某種限制。特別權利關係主要特徵有:

(一)當事人不平等
指當事人一方具有強制命令權力,另一方則負服從義務。

(二)義務不確定
義務人在一定範圍內,負服從義務,事先無法確定義務內容。

(三)特別規則
係指除了國家法律或自治法規之外,可訂定特別規則以拘束義務人。

(四)不得爭訟
指義務人不得因不服而提起民事或行政爭訟。

近年來,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逐漸有了轉變,其中影響最重大的是允許義務人提起行政爭訟,對於涉及基本權力限制者,亦要求法律依據。我國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為傳統典型的特別權力關係,但近年來已更改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且允許公務員對於影響其公法上財產與身分上權利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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