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天衝刺日記~~~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56-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人民可聲請國賠情形
1.公務員故意
2.公務員過失
3.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賠償機關向公務員求償情形
1.公務員故意
2.公務員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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