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法學大意-056-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人民可聲請國賠情形
1.公務員故意
2.公務員過失
3.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賠償機關向公務員求償情形
1.公務員故意
2.公務員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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