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Ⅱ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Ⅲ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Ⅳ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Ⅴ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是只他服刑完畢或赦免的日子開始算時間褫奪公權
所以如果是被判3年徒刑加禠奪公權3年是從出獄之後開始起算,所以合起來是6年時間無法行使公民權利。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是判決他被遞奪公權的日子就開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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