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公民-004-夫妻財產

第1004條(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婚前或結婚,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指的是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 婚前財產 指結婚前屬於先生或太太的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 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例如:太太在 結婚前有存款10 萬元,這筆存款在結婚後陸續產生了1 萬元的利 息,則10 萬元的存款是太太的的婚前財產,而1萬元的利息則是 太太的婚後財產。

2. 婚後財產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先生或太太的財產。比如結婚後先生上班賺的 錢就算是婚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 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

3. 誰可以使用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歸先生或太太個人擁有,所以先生和太太可以各自享 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婚前財產。例如先生在婚前 所擁有的存款、買的車子,婚後仍是屬於先生個人的,太太婚前 買的股票、房子,想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但如果不能證明 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 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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