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公民-002-選總統法源


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是由人民直接選舉,其法源基礎是: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